劳荣枝女魔头被捕后,网上成为了热点,过程大家都知道了,大家想要了解的是,劳荣枝应不应该死刑。有的网友说:现在的死刑还不够残忍,对一些穷凶极恶的歹徒震慑力还不够强,最近重回视线的劳荣枝案件中那些被活活勒死,分尸的受害者的死是多么痛苦,而那个杀人凶手却是一秒躺,我觉得死刑应该是把受害者所遭受的苦难让罪犯毫无遗漏的体验一番,这个过程是大众欣喜的,令不法之徒心惊胆战的。
这时劳荣枝如果说她能做牛做马,去赎罪,只求能不死,满脸鼻涕眼泪。而我只会抱着双臂,只希望能早点拖去刑场。对于这种人,借鲁迅先生一句话。“我一个都不宽恕”。
烈日灼心里段奕宏扮演的尹警官说过一段话,大概是这样的:
我非常喜欢法律,它不像道德那样虚无缥缈,也不像宗教那样高喊口号。它很真实,它不规定你最好要好成什么样,它只告诉你你最坏不能坏成什么样。它就像你道德的低保,它知道每个人心里那点儿脏事儿,它告诉你,你可以想,但就是不能做。
在我眼里,如果法律是道德的低保,那么死刑就是法律的低保。对于一些穷凶极恶的人,让他们明白有些坏事,你做了只需付出几年光阴。但是有些坏事儿,你就是不能做,做了你就没命。死刑像一个石碑伫立在那里,让所有的穷凶极恶之人望而却步。我始终认为,有些人,性本恶。道德和基本法律已经无法约束他们,唯有死刑,能给他们最后一点忌惮,也能给我们,最后一份保障。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关于正义、关于道德,关于善和恶。我总是觉得,坚定的人,无论外界说什么,这杆秤是不会变的。别人无法左右你,所以你也没有必要想要去说服和左右他人。
这个世界本不公平,我们每个人所行走的每一步路都很艰难。除了要面对的那些天灾人祸外,还平白地多出许多恶到骨子里,不能被称为人的生物。它们去破坏和伤害我们周围原本就不多的,那些来之不易的美好。
记得有一部影片叫做《以女儿之名》电影改编自真人真事。一位父亲的14岁女儿Kalinka在居住于德国的母亲和继父那边度假的时候,突然离奇死亡。虽然身为医生的继父声称死因可能是中暑,并且在发现Kalinka昏迷时立即采取了急救措施,却依旧没有用。可是这位父亲在收到尸检报告后,拿着报告去询问了专家。专家说报告上Kalinka的阴道里有白色液体,并判断Kalinka的死极有可能和性行为有关。
这位父亲想要起诉德国医生,为了寻求更多的证据只能将已经下葬的女儿挖出来,由法医再次详细检查,以寻找能证明被性侵的证据。可是法医却发现,Kalinka的整个生殖器官都已经被摘除了。而德国医生在Kalinka死后曾主动要求参加尸检。
这位父亲为了能让德国医生获得应有的惩罚——15年监禁,花了30年的时间来到处申诉。这期间,好友和爱人都离他而去。这电影看到最后都觉得很糟心,而且这并不只是电影,在法国真的曾有一位父亲为此奔波了30年,从1982年一直到2012年。一位父亲的30年,一个14岁女孩接下来的几十年,都只换来了凶手的15年。
死刑真是太有必要了。我也知道就算杀死凶手,被害人也不可能活过来。可是凭什么清清白白的人没了性命,而害人者却依旧好好地活着,这太不公平了。我不建议用冗长的刑期让犯罪分子反省自己的罪孽,对于有些人而言,他们没有人性,也许一辈子他们都不会真正反思,更谈不上忏悔,甚至在每个夜晚他们都会感谢“人性、科学”的司法制度,为他们因此能够苟活于世暗暗窃喜。
逃过“一劫”,他们不会去赎罪,可能会觉得回忆自己的过去影响自己的心情,丝毫不考虑,他们丝毫不考虑自己的罪行给被害人曾带来多大的苦痛,给被害人的家人们留下多大的痛楚,他们可能一辈子都活在失去亲人的阴影里,而真凶却在监狱里苟且偷生,在人前偶尔做出洗心革面的模样。 他们分明是魔鬼,那就应该让他们去该去的地方。
发生在柳州的事情,那一天震惊了所有人,玩过GTA5的朋友估计都知道,大白天在大街上开着车,见人就撞,下来拿刀见人就捅的画面发生在现实,此男子因为与女友感情问题,要把对方灭门,把女友和父母小孩杀了以后,一路开车从周边县城赶到市区要对姐姐下手,但是赶到文昌桥的时候,估计是因为路上的电动车妨碍了行驶,大脚油门对着电动撞,车子卡住了,便下车拿刀对着过路的一通乱砍,这样的人怎么判,我一直相信有魔鬼在人间。
上周配合法院死刑执行前最后一次家属会见,被执行死刑的是一杀人犯。
父母隔着栅栏哭,他在里面哭,母亲用的方言,并不能听得很清晰,但也听懂了一些。“你小时候看到小狗小猫伤了,都会抱回来救它,你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父亲仍抱有一线希望,让他好好改造,好好劳动。
但我觉得,他早就应该去地狱接受再次审判了。从他杀人到现在执行死刑的这两年多,他浪费了多少纳税人的钱,要给他吃给他喝,给他治病,浪费了多少办案民警和看守所民警精力,他不配这多活下来的两年。
他杀人那天是他三十岁的生日,按他的说法,他要进行一场“血祭”。他拦了一辆三轮车,去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用随身携带的尖刀,从那个可怜的人后面,抹了那人的脖子,直接切断了颈部大动脉,受害者挣扎着逃离,又被他追上去连捅数刀。三轮车到受害者最终倒地的地方,血流了一路。可怜的受害者死之前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回望劳荣枝,逃亡20年、身负多条命案件的劳荣枝在厦门落网,在1996年,她与男友法子英流窜多地抢劫、杀人,法子英已经被抓,并且已经执行死刑,而劳荣枝则亡命天涯,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下,“作恶多端”的劳荣枝,是否有可能得到轻判?
劳荣枝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一般人可能会说,不用问了,肯定死刑。但是这个只是结论,她为什么会被判死刑?她在犯罪中什么角色?是否有可能不死呢?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我们先分析一下,他们所犯的罪行。我们先看一下绑架熊某的案件,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熊某绑架,后面将熊某杀害,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让熊某打电话拿钱的过程中杀害熊某,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最高可处死刑。后面又使用熊某的家钥匙,进入他的家中抢劫并杀害熊某妻女,已经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可处死刑,而在抢劫后又杀害熊某妻女的,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法子英已经伏法,他属于直接正犯,那么劳荣枝肯定是共犯,她属于正犯还是从犯呢?首先,笔者认为,她属于正犯,其次,即使她属于从犯,以上这么多的情节,根本不足以让她从轻处罚。劳荣枝犯绑架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基本上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还有一种劳荣枝可能不死的情形:胁从犯。我们先看一下,什么是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假设劳荣枝是被法子英胁迫、威胁,要求她去色诱他人,那么劳荣枝就属于胁从犯,但是很明显,她并不属于这种情形。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诉,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假设劳荣枝逃亡超过20年,是否就意味着过了追诉时效,不能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或者死刑的,即使经过20年,最高检也可以核准必须追诉。本案中,公安机关一直在对劳荣枝进行追捕,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很多人在犯罪之后,以自己有精神病为由,妄想逃过法律的制裁,那么是否患有精神病,就一定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过法定程度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就算是精神病,也要看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精神病也不一定能逃法律的制裁。法子英与劳荣枝,在实施这些犯罪行为时,明显是有预谋、有计划的,从物色猎物、实施绑架,再到杀死受害人,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看出,他们的精神不存在疾病。
所以最后的结果一定会和大家的想法一样,关于支持死刑或者废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所以我不做政治正确的结论。尊重大家的看法,也希望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理性讨论,不要语言偏激,或者人身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