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一女子有家不愿回却住在同村男人的家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695
导读

李新民说,如此看来他们二人早就有预谋,陈杏花走后,大女儿已经出嫁,一对15岁的龙凤双胞胎如今尚在读书,但是这件事情对两个孩子的影响很大,对成长也极为不利。 李飞认为,陈杏花的“租住在黄健康家,用自己的劳…

“现在已经不奢求她回头,只希望她为孩子考虑一下,别让孩子以后抬不起头来。”今年52岁的老李不胜悲叹的说,老婆从2018年10月到同村的一男性家中居住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想到正处于人生成长关键期的两个孩子,老李希望孩子的未来不会受到影响。

▲已经破损不堪的结婚证

老婆住进了同村男人的家

兴文县仙峰乡地势偏僻,当地人外出务工较多,家住合庆村4组的李新民前些年一直在外地打工,挣回的钱也都全部交给家中带着三个孩子的老婆陈杏花,原本一家人的生活表面上看起来十分平静,但是平静的背后却早已埋下了隐患。

李新民说,2018年10月13日(农历九月初五)老婆陈杏花带着10多万元跑到了同村5组黄健康的家中住了起来。“我们是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的,虽然陈杏花小我10岁,但是婚后一直相处的还不错。”老实巴交的李新民说,陈杏花住进了同村人的家中,这在当地可是一件彻头彻尾“伤风败俗”的大丑事,当地人对此事也都是议论纷纷。

李新民说,黄健康比他要年长几岁,虽然和他住在一个村,但是不在一个生产队,平时他本人和黄健康的接触也不多,只知道黄健康两口子的关系不好,黄妻在兴文县城购买了房子后就没再回家。

▲陈杏花

二人曾一同去外地学驾照

陈杏花离开家之前有没有异常的行为?李新民回忆,陈杏花此前和黄健康两人是一起去自贡考了货车驾照。考完驾照回来后,二人又在县城古宋镇租房过了一段时间。

“陈杏花离开之前,还曾将家中喂养的生猪卖掉。”李新民说,如此看来他们二人早就有预谋,陈杏花走后,大女儿已经出嫁,一对15岁的龙凤双胞胎如今尚在读书,但是这件事情对两个孩子的影响很大,对成长也极为不利。

陈杏花说,她刚嫁到李家的时候,房子还是茅草房,2008年后才修了房子,但是都欠了不少外债,在李家种烤烟也欠下了不少钱。在陈杏花看来,之所以去考大货车驾照,也是想着以后可以通过帮人开车挣点钱。“从自贡学完驾照回来后吵架的很厉害。”陈杏花认为,在李家继续吵下去不是个办法,所以就想到去同村黄健康家中去租住。

调解无果,未来何去何从?

“我是考虑到孩子还小,不想和李新民闹。”陈杏花说,她觉得黄健康是不是单身与她无关,至于愿意不愿意离婚也无所谓了。

据了解,陈杏花自住进同村黄健康家后,当地村干部曾经进行过协调,没有任何效果。周家镇派出所调解此事时,得到陈杏花的回复是,自家房子太差,租住在黄健康家里,每个月房租则是以陈的劳动进行抵扣。因为陈黄二人否认住在一起有任何不正当关系,对此,当地派出所也无法进行任何惩处。

兴文县仙峰乡合庆村村支书邹茂林(音)说,李陈二人的事情村里、派出所调解过很多次,主要原因是感情不合。“两口子谁都不愿意先提出离婚。”邹茂林说,两个人都在等待,都想着对方提出离婚。

法律观点:

黄陈二人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已违法!

“这件事情实在可悲可叹!”宜宾法律专业人士李飞认为:陈杏花和黄健康二人的同居行为属于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李飞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合法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可根据管辖原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飞认为,陈杏花的“租住在黄健康家,用自己的劳动抵扣房租”的说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如果李新民起诉离婚,只要能举证证明两人“不以夫妻关系,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特别是要证明当事双方在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已相当稳定,并积极追求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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