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
女性怀孕是个敏感话题
如用人单位处理不当
很容易变成众矢之的
某科技公司解雇了孕妇
为何却得到众多网友支持呢?
案情简介
刘某于于2014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并于2016年11月生产,产假结束后因感身体不适,又申请病假一个月,病假期满后再次向某科技公司请事假一个月。
事假期满后某科技公司主动与刘某联系,均无人接听。后某科技公司向刘某法定送达地址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三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刘某未到岗。
三日后某科技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驳回刘某申请请求。
案例启示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如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如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故“三期”女职工不能以自己处于“三期”为由而不受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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