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隐姓埋名、使用多个虚假名字在全国多地潜逃,流窜于不同城市,靠在酒吧、KTV等场所打零工、短工为生。潜逃厦门期间,劳某枝曾到其朋友位于厦门某商场的手表专柜帮忙照看生意
11月27日下午,思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通过大数据信息研判发现,一名疑似命案逃犯劳荣枝的女子出现在厦门某商场一带。思明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刑侦大队、滨海派出所等精干警力兵分两路开展工作:一路研判组深入追查该可疑女子信息,进一步查清身份;
另一路抓捕组前往厦门该商场一带实地开展搜索布控,进一步摸清位置。经过通宵达旦的紧张工作,民警抽丝剥茧、循线追踪,初步确定该可疑人员系逃犯劳荣枝,并准确掌握其活动轨迹。11月28日11时许,经精准研判、蹲点伏击,民警成功在厦门某商场将劳荣枝抓获归案。
12月5日,厦门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潜逃23年,涉及三地、7条人命的命案逃犯劳荣枝。江西警方当日将劳荣枝押解回南昌。经厦门警方审查,未发现劳荣枝在潜逃厦门期间作案。
这应该是一个早就应该服法的罪犯,为什么现在才抓到。
首先,那么漂亮的一个女的,平时气质也好对人温温柔柔的,谁会想到这些呀。
而且她这二十年又不是只待在厦门,当时案件影响大的时候逃出去,用犯案的钱坐吃山空躲几年,等风头下去了去酒吧那些人多杂乱的地方,身份信息大概都不用太过真实就能有一份工作,上班的时候灯光昏暗,平时晚出早归的,有人能清楚的记住她长什么样就不错了,又怎么会和在逃犯联系起来。
逮捕她的时候是在商场的柜台给朋友帮忙当柜姐,周围的其他柜姐都对她印象都挺好的,她又不和别人有大冲突,谁会闲的没事往那方面想。总的来说,还是人长的漂亮,年代久远,人们对刑事案件都有年代性,没人知道她发现她也算正
还有另一个原因,90年代的警察,相比现在,90年代严重缺乏科技探测手段。破案方法技术水平停留在中古时代,1995年的警察跟1945年的没太大区别。一个案子只要跨了地市,就基本上没法往下查了,除非是公安部来督办。完全无法应对新时代罪犯高机动性的状况。
所以90年代及相近的时代出了白宝山,二王,张君,白银,西南旅馆系列杀人案,车匪路霸等耳熟能详的大案。那个时候,银行押运员是高危职业,每个月都有抢劫运钞车的新闻。虽然没有当年命案破案率的内部数字,但想必应该相当的低。所以90年代可以说在中国犯罪,治安史上是一个空前绝后的时代。
但是大家别忘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不管是什么年代还是你多么的会伪装,20年后还是没有逃脱出法律的制裁,总于被抓了,好梦也该醒醒了。你也应该为当年的罪行付出想应的代价。
劳荣枝押解回南昌,突审有了新的进展,她开口了,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想看看我的妈妈和家人。为此南昌警方特意到了劳荣枝九江的家,拍摄了视频。目的是为了让劳荣枝说出当年的案情,同时也显示国家执法部门的人性化。
劳荣枝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已经全是白发。劳荣枝还有二个姐姐二个哥哥,现在只有一个哥哥出声说话,希望劳荣枝能够得到应得的惩罚。这个哥哥能说出这样的话也能看出是无奈的话语,不说这话又能说出什么那?
现在家人都远离了劳荣枝,不是家人的不理解,也不是家人不善良,也不是家人没有亲情(劳的哥哥买了新衣服和洗漱的用品)而是劳荣枝所犯的错误已经违背了做人的道理。这样的人真不值得原谅。
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有几个难点
如何证明法子英杀人时候劳荣枝在场,劳荣枝买冰箱的真实目的?让劳荣枝承认法子英的供述,由于杀人现场只有法子英的指纹,如何证明法子英杀熊妻和女儿时候劳荣枝在场。
以下是假设劳的供述,很有可能两人早早对好了口供
劳:事先我们商量好的,我负责把客人约过来,然后他负责把人绑了,之后我就走了,我根本没想到他会杀人。 警:你事先没想到他会杀人?那你买电冰箱干什么?
劳:绑架后过些天他让我去买了个电冰箱我问为什么他没告诉我,我以为是放食物用的,我送电冰箱的时候看人质还好好的,我就走了。没想到这期间他杀了两个人。
警:他杀人的时候你在不在场? 劳:他杀两个人时候我都不在场,直到我回到出租房发现他杀了两个人。
劳:我们从熊身上搜出了他家的钥匙,他说我们去他家要钱我们就去了。 (已经成立抢劫罪共犯,入室)
警:他去要钱的时候你在哪?
劳:我没敢上楼,一直在楼下等他 警:他杀人了你知道吗?
劳:我们之前商量好不杀人的,祸不及妻儿嘛,但没想到他竟然杀了两个。
警:他杀人时候叫你上楼了吗?
劳:我说了我一直在楼下,根本不知道他会杀人。 (对杀两人仅在抢劫罪范围内承担共犯责任)
警:之后为什么再次去熊家送尸体?
劳:我没去过/劳:我承认是为了制造假象(抢劫罪,对杀两人仅在抢劫罪范围内承担共犯责任)
同时在今后的审理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直接参与了杀人,那在量刑情节上,辩护律师很有可能利用这点争取死缓或者无期。时间已经过去20年了,很多证据早已消失的无影无踪,无处追寻了。若无法获取新的证据,仅从20年前的判决书上提供的证据内容来看,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劳荣枝参与到了法子英的杀人行为中,从判决书中可以发现,法子英一个人几乎把所有的杀人罪行都担了下来。
另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一项原则上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定罪。也就是说,即使法子英供述了劳荣枝参与其杀人的全过程,但仅凭法子英的供述也难以认定劳荣枝的杀人罪行,只要劳否认,也很难对她进行定罪,如果是这样的结果还真是没想到啊?
希望警方能够获取到更多的证据证明劳荣枝犯下的罪行,定罪量刑最终还是需要法院结合相应证据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