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可以进来!小区车位离奇“被共享”?情况还不止一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0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206
导读

共享经济最重要的是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简单说就是我拥有一样东西,但自己用的时间不多,在我不用时,别人也能用,从这个角度说,共享停车位确实是一种共享经济,各行各业的闲散资源都可以借助互联…

共享经济最重要的是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简单说就是我拥有一样东西,但自己用的时间不多,在我不用时,别人也能用,从这个角度说,共享停车位确实是一种共享经济,各行各业的闲散资源都可以借助互联网,通过共享经济模式,提高使用效率。

但小区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独立的空间,业主可能更在意的安全性,在共享车位面前就会形同虚设。车位一旦被共享,当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小区的安全管理问题该如何解决。尤其是当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发生剐蹭,或是事故时,小区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在法律上处理起来可能也较麻烦,这该如何协调解决?

最近,上海一家小区火了!

魔都小区停车有多难?

有时能硬把一条路堵死!

上海的一个小伙伴

买车好几年

车都没进过“家”

怎么办

谁让上海的小区停车位

“僧多粥少”

就在这种情况下

闵行万源城尚郡小区的居民发现

小区的停车位被外面人“共享”了!

据居民反映,自从装上“停简单”智能系统后,车位信息就上了同名的App。

据了解,该系统和App同属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公司据说是致力于“提高车位利用率、推动城市共享停车”。

但这样的话大量外来车辆可以通过App引流至小区,再通过自动识别车牌无障碍进入。

“小区岂不是成了公共停车场?谁允许‘停简单’这么做?”

App上搜附近停车场,“上海尚郡”在首位,新闻坊记者随后来到万源城尚郡,小区在西、北两面各设有一个车辆出入口,两处的新道闸上都有“停简单”字样。

记者随后打开该App,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为关键词搜索,App即刻列出附近停车场,“上海尚郡”排在首位,还附有详细信息

↓↓↓

小区地址、开放时间、免费时长、封顶价格、总车位数和车场类型等信息及各时段收费标准。

对此,居民们忧心忡忡:

App将车位详细信息公开一定会有导流作用。小区停车费较低,车主更易被吸引至此。“小区里孩子、老人这么多,大量车子停进来,出问题怎么办?”

此外,外来车辆借由App自动抬杆,不明身份的闲杂人等均可自由出入,给安全带来了隐患。

还有居民认为

这样侵占了业主的停车资源

居民石先生介绍,小区地下车位基本是1:1,地面仅80个车位,供访客或业主临时停放。“人车分流”是楼盘的一大卖点,本应宽敞、清净的高端小区,竟成了可“长驱直入”的公共停车场,令人难以接受。

新系统运行几天后,居民也觉得白天地面车位“变满了”……

物业、居委均不知情,要求撤下车位信息

对于质疑,物业表示:

智能停车改造属于“美丽家园”项目,

由街道推行,

他们不清楚具体情况。

记者走访居委会和街道

得到的好回复也令人吃惊,

“我们从未、也不会允许住宅小区

向外来车辆开放”。

据介绍,“美丽家园”项目由闵行区相关部门统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本次改造使用的设备是由施工方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采购的。

施工方随即检查了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其中并未涉及共享小区停车位的内容。街道负责人指出,“这很明显是供应商自作主张”。

随后,有关方面目前已要求撤下App上有关内容,并向居民作出解释。次日,记者再查看“停简单”,已查不到“上海尚郡”的车位信息。

“停简单”已将多个小区车位上网共享

那么像这样

擅自公开小区车位信息是个案吗?

记者通过App又走访了几个

“停简单智慧停车场”的小区。

结果发现

多个小区也“被共享”了!

在浦东新区的龙阳花苑

记者向物业经理展示了App上的车位信息

对方极为讶异:

“从来不知道还有这个App!”

他表示:物业从未同意小区车位对外开放,

也不允许该公司将车位信息上网共享。

不过,浦东新区东方名筑的物业经理则表示:停简单销售人员称可为小区免费实施停车智能化改造,但条件是将车位对外共享,停车费收益则定期打到物业账上。由于老小区缺少维修资金,双方一拍即合。

记者追问:

此事是否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经理摆摆手

不愿多作回应。

停简单的模式由此厘清:它或以免费安装设备为条件,引导小区同意将内部车位对外共享;或利用掌握信息之便,暗地里将小区车位上网共享。上述种种操作,均是为达成其“共享城市车位、盘活闲置资源”的愿景。

那么被“共享”的小区,

真的可供外来车辆自由停放吗?

记者亲身体验发现:外来车辆驶入此类小区时会被道闸拦在门外。App客服解释说:道闸虽可自动抬杆,但有的停车场可能设置权限。

小区“车位”共享从正面看

确实能缓解停车难

但业主们有无知晓并认可

小区车位的实际情况

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也有专家表示

“目前可先行尝试住宅小区

与周边单位的定向共享”。

关于不合理的停车,广州也有。

日前,广州市招商·雍华府业主们反映,今年自家楼盘交楼后,他们突然发现小区地下停车场有一大半都是机械停车位,而且是双层简易式,下面的车不开走,上面的车无法进出。

机械停车位

有不少市民在公共停车场体验过

小区里的机械停车位你见过吗?

12月8日,涉事小区的开发商回应,小区的机械停车位都在相关部门有报备,到时将派专人来帮助业主使用机械停车位。

今年7月,小区一期陆续交房(该小区二期比一期先交房)。多位业主表示,他们去地下车库查看后都惊呆了。

“负二和负三层几乎全都是双层机械车位,只有负一层有平面停车位。”

业主温先生也坦言,之前只知道会有机械停车位,没想到数量这么多,占比如此高,而且只是这种简易车架的停车位。

“下面的车不走,上面的车进不去也出不来。”业主们表示,自己来这停车是因为要住在这个小区的,停车时间较长,出入时间也不固定,难道停个车还要找下层车位业主报备?业主马先生说,自己在广州其他小区实在很少见到这种简易的机械停车位,一般都是在商用停车场见到,而且大都是可以横向滑动,上下车位可以循环的。

业主们称,如果算上机械车位,小区停车位确实能达到1:1.5的比例,但机械车位根本就无法独立使用,他们质疑这并不能算是一个独立车位。如果不算这些车位,小区车位根本达不到1:1.5的比例。

12月7日下午,羊晚记者来到广州市天河区悦景路的招商·雍华府,在小区一期的地下停车库入口,张贴了小区开发商广州联洲房地产公司公示的车位出售(出租)方案。

该方案显示,雍华府一期共有住宅564套,车位数量906个,其中产权车位226个,机械车位340组(680个),本次出售产权车位226个,出租机械车位680个。其中出售车位为33万元左右一个,未出售的车位月租价格为800元/月。公示时间为11月14日到12月13日。

当日下午,记者在一期地下停车库负二层和负三层看到,该两层几乎全部为上下机械停车位,上下为独立一组,左右有两横梁,上层为一受力板,整体为上下升降装置。左右机械停车位未连在一起,下层车辆挪开上层车辆才可出入。同时,每个机械车位上方都悬挂了一个告知牌,显示限高为上层和下层均为1.55m,限宽1.85m,限重2t。一般的SUV车型无法正常停放。

但目前,对于业主的不满。房产公司并未做出回应。

无论是共享车位也好,或者机械车位占用行道。都涉及到小区车位的权属问题,现在完整的法律干货来啦!

车位权属相关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物权法》第74条存在的问题:

·缺乏可操作性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虽然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实践中如遇到业主没有能力承担过高的车位买卖或者租赁价格,那么业主的优先权如何受到保障并得以实现?该条第2款规定将住宅小区内车位权属交由当事人约定,但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情况下车位权属及法律后果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确定车位权属时无法可依;第3款规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中“共有”,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共有的是车位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何分配设置专用权的收益等法律均未说明;
《解释》第5条虽然对《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中“首先满足于业主需要”进行了细化,但也只是笼统规定“按配置比例”将车位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未明确具体的比例设置。可以看出,无论是《物权法》第74条还是《解释》第5条,都只是对车位权属的初步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没有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车位权属
我国的住宅小区车位可分为专有部分的车位和共有部分的车位两种类型。但《物权法》第74条仅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的车位属于共有,对除此之外的哪些车位属于共有、哪些车位属于专有未作出明确规定。故司法实践中因车位权属不明发生纠纷的案件大多都是针对地下车位而言的。并且,对于属于共有部分车位的使用制度,如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制度,立法中仍是空白,大多数小区均采用将该部分车位的使用权出租给小区业主的做法。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合法的身份,具体如何操作也易引起争议,业主权益受损后也难以展开救济。
·车位权属登记制度缺失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对属于不动产的车位进行处分时,应当对其权属变更进行登记。但是我国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登记制度十分欠缺,在全国范围内极难看到为住宅小区停车位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作为不动产的停车位,无法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许多开发商便以转让使用权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混淆所有权与使用权,业主无法取得真正的所有权,为车位问题留下新的隐患。

综合整理自 新闻坊 南沙生活圈 羊城晚报 法律讲坛

编辑 王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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