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界的巨星,广告商的宠儿
刘翔,这个名字讲出来便无须其他赘述,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毋庸置疑。刘翔既是体育界的巨星,又是广告商的常客,也是大众眼中的热点人物,特别刘翔经典的跨栏照和舞动国旗照片,更是深入国人的脑海。他曾经一共参加48次世界大赛,36次冠军,6次亚军,3次季军,1次平世界纪录,1次打破世界纪录,5次打破亚洲纪录,3次打破亚运会纪录。当然,也有些人却只会记得他退赛的那两次。
随着2015年4月,刘翔宣布退役,至今已经四年有余,但仍不时有刘翔的新闻事件报道出来,夺人眼球。这种自带流量的体育明星,难免被一些企业、广告商、自媒体用做营销宣传的素材。刘翔没有像其他运动员一样在体育局或各种艺术部门工作赚钱,现在似乎过着半隐士的幸福生活。但他在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已经积累的巨大财富足。2009年,刘翔在《福布斯》名人榜上名列第二,当年赚1.3亿。据报道,在他14年的职业生涯中,刘翔的总收入为5.6亿元,再加上退休收入,刘翔的广告代言,和房地产投资,其资产不低于6亿元。
二、诉讼纠纷暴增,化身维权先锋?
截止目前,刘翔所涉民事诉讼多达近百起。根据数据来看,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2015年刘翔退役,2016年的开始几件诉讼,到2017年20件左右,2018年52件诉讼,2019年预计案件更多。刘翔所涉诉讼纠纷,几乎均为肖像权纠纷(人格权),所诉侵权行为同质化较高,几乎均为微信公众号发布(个别为微博)的广告文章中配有刘翔的照片或文字。
刘翔自退役后,突然暴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积极性,值得夸赞。本文就近几年刘翔以侵权肖像权为由主张赔偿的近百起案例予以分析如下:
三、刘翔近几年肖像权纠纷案例数据背后的法律问题
1.管辖法院
从数据看,刘翔80%以上案件选择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起诉,明显偏好上海。
管辖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刘翔户籍地为上海普陀区,其选择自己户籍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诉请于法有据。但是为什么刘翔前两年在北京和广东提起诉讼,又为什么大部分诉讼选择在上海,而为什么2019年所发生的的诉讼全部放在了上海进行呢?
结合这一批案例可以看出,刘翔有几十件是起诉电信各地分公司的批量诉讼。其中部分诉讼选择了将微信后台服务提供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故选择去被告所在地深圳南山区起诉。但是刘翔在广东深圳南山区法院并未得到便宜。南山法院名不虚传。
另外,刘翔虽有多个律师为其出谋划策,代理诉讼,但刘翔聘请的律师多为北京市执业律师,可能是便于代理人办案方便,所以最初如被告在北京的代理人选择本土作战,但结果相对来说也并不如意。
最重要的考虑,结合案例数据所反映,应该是法院最终判决肖像权侵权支持的赔偿金额吧。对比北京、深圳两地对侵犯刘翔肖像权每案仅支持几千元不等,而上海法院判赔金额多数在2.5到5万不等,甚至达到了10万元,差距10倍之多。还是上海法院比较豪气。
2.案件结案方式
结合这一批案例可以看出,刘翔所涉肖像权纠纷,仅有24.79%的案件为判决,大部分的诉讼均可以在判决前解决。
当然,前文所述,因刘翔起诉一批电信各地分公司的案件,在已有关联公司被判赔前提下,大部分电信公司选择妥协,予以协商解决,也是出于诉讼经济考虑。对于其他发布微信公众号广告文章侵权的公司,依然不少坚持应诉,进行答辩甚至败诉后坚持上诉,上诉案件多达20余起。此处可见实际情况是,仍有不少被诉侵权公司并不认可一审裁定或判决(主要不服的是自己侵权行为十分轻微而判赔数万元吧)。
3.被诉侵权公司多数是知名企业
刘翔所起诉的公司,有恒大、万达、电信、加多宝、可口可乐、北汽、绿地、海信、速派、海尔、腾信、新日、中联……颇有单挑群雄的气概。
这背后的考虑可能是,其一,被告的履行能力因素。选择知名企业诉讼,便于执行到相应赔偿。其二,被告出于诉讼经济和社会影响,容易息事宁人。此类诉讼中大公司调解或和解的概率明显较高,诉讼效率高。其三,这类公司的侵权行为比较容易取证,侵权主体、关联性、广告目的等较为容易锁定或证明。
4.刘翔代理人的举证
原告一般举证为相关侵权公众号的主体信息、侵权文章的截图,以及对侵权文章的公证书等。
5.刘翔的诉讼请求与法院判决情况
刘翔的诉讼请求一般为三项:1、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2、被告在其涉嫌侵权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主推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权图片使用情况(道歉内容、版面大小以及公开期间不同案件各有差异);3、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几十万元不等,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一万元左右。
第一项诉讼请求一般被告收到法院通知后或提前已经删除。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视情况一般会支持,主要是在原侵权媒介上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须包含本案案号及侵权图片使用情况),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等。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目前来看,深圳与北京两地法院一般判决赔偿金额约为2500到8000元不等,而上海法院一般判决金额25000元到50000元不等。
6.侵权行为的程度
就目前公示的裁判文书中所载刘翔所诉被告,其侵权照片仅有1张或几张不等,而浏览量也仅有几十次、一两百次不等,并配相关文字或“刘翔”名称。当然,这中侵权程度,足以使法院判决侵权公司赔偿几万元的标准了。
7.被告常用的答辩意见
鉴于该批案例同质化较高,被告答辩意见也大同小异,一般有:
(1)涉案文章配图在网络电视上常见,图片不具有盈利目的,非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不能达到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2)发布涉案文章,对原告的退役消息进行了事实性叙述,不属于侵权。虽然文章的后续页面中出现了关于业务模式的描述,但此部分内容属于被告对自己业务的一种说明,系独立性描述,并未将原告的热点事件与产品作关联,更没有明示或暗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不会造成浏览者或消费者的误解。
(3)其微信公众号受众较少,涉案文章影响极小,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4)原告作为公众人物,文章中所使用的图片广泛被社会大众熟知,不会误以为原告与其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5)该微信公众号由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运营管理。
(6)文章配图、配文内容积极向上、弘扬正能量,没有贬低侮辱或降低原告人格的意思表示。
(7)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及侵权认定赔偿问题
一直以来,明星被盗用肖像等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年中北京朝阳法院也曾给出杭州某公司赔偿杨颖100余万元的“天价”判决。
但是,比如陈乔恩被某职业技能培训公司侵犯肖像权,最后法院的判决是对方赔偿金额也只有3万元。关晓彤也曾就肖像权维权过,而且还一次性告了5家公司,但是5家公司加起来的赔偿费用也才15万元。
1.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2.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3.法院判定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等问题
该批案例裁判文书中,深圳南山法院考虑“此文的刊载时间长短、照片使用数量等因素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几千元”,“原告未就其诉求的维权成等合理开支举证,故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上海普陀法院“结合原告的知名度、原告肖像照片的市场商业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几万元”,“原告另主张维权费用,因微信具有可随时删除的特点,若不采取措施将面临诉讼时的举证风险,故原告支出一定的维权费用亦属合理,本院对维权费用酌定为人民币2000元。”
因此,法院一般判决肖像权侵权赔偿金额考虑的是:被侵权人肖像照片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侵权文章图片的图片数量、刊载时间、浏览量)、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被告的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
作者:郜松江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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