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本类型项目。
1. 2017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其中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北京市创作人员为主。
4.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要求
1.已获得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7年、2018年项目资助的申报主体,可以申报2019年项目资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申报主体创作及执行能力合理确定资助项目数量。
2.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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