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件有新进展,律师可以让劳荣枝逃脱,法官_放走他的是法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6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1077
导读

当年法子英被枪毙之前已经把所有的罪都揽了过去,过去了23年了,当年的现场和当事人已经目击证人,不可能有确切的统计数字,因为幸存者偏差的缘故,即使是经历过的人给出的答案,也可能离真实情况相距甚远。第二种情况…

劳荣枝被捕后,关于她的判罚问题,也在被网友所持续关注。尽管判罚结果还没有出来,事实真相尚未披露,但是群情激奋的网友们已经给劳荣枝冠以“杀人女魔头”的称号,也就是说已经被认为她就是“杀人犯”。

对此,劳荣枝家属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认为:对于劳荣枝案件,目前还有很多疑点,现在就把她定性为“杀人女魔头”还为时过早。

因为当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劳荣枝是属于抢劫罪的共犯还是杀人罪的共犯目前还没法确定。从法子英的判决书来看,劳荣枝并没有直接参与杀人,并且都不在杀人现场。关于事件的真实愿意,他会听劳荣枝当面陈述之后,才好定论。

吴丹红何许人也?

他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99中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200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后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现在为副教授职称,研究生导师。看吴教授的履历和头衔,是非常的大牌,劳荣枝能够请到这样的辩护律师,相比对于其进行公平公正的判罚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律师可不可以让劳荣枝逃脱,有案列:

这个世界真的可以让一个作出犯罪行为的人,因为律师的厉害,逃脱法律的惩罚。 同样地,这世界也可以让一个作出犯罪行为的人,因为检察官的失误、警察的无能、陪审团的怜悯、法官的错误、 同伙的狡猾等等因素,逃脱应有的制裁。

有人说辛普森案,我们放一回马后炮:如果检方对己方证人足够了解,或许会注意到在场警员的种族歧视黑历史,提前对辩方的交叉质询问题做出应对;如果检方充分考虑了法医学证据,注意到作为物证的手套可能因为被血液浸泡而变紧,或许不会让辛普森当庭试戴手套,然后因为戴不进去,让这双据称凶手当时戴着的手套,成为辛普森脱罪的有力证据。

有人提到非法证据排除:在通过截停车辆而搜查违禁品的案例中,如果警察花一点时间申请搜查令,或者及时对无搜查令搜查的过程进行详尽记录,以便检察官主张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那至少不会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听不懂英语,因此算不上同意搜查”的理由,成功以非法取证为由进行辩护。 有人说,像是美国,陪审团定罪,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其实,在美国有一种诉讼程序,叫做Jury Nullification, 陪审团否决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可以既认定犯罪事实的确成立,同时认定被告人无罪。例如,如果陪审团认为刑法某一条文不公正,或者认为被告人的确值得同情,那么即使认定了犯罪事实清晰,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仍然可以作出无罪判决。

对了,在世界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国家最高领导人或者最高权力机构有赦免权,令被定罪者免受惩罚。例如,美国的福特总统就曾经赦免过因水门事件而被定罪的理查德·尼克松。 -- 是的,一名作出犯罪行为的人,有可能因为一千种理由昂首阔步走出法庭。

一名专业能力足够强的律师,也许可以找到这些理由,利用这些理由,实现目的。获取证据过程中的瑕疵,检方工作的倦怠,陪审团的不确定因素,政治领域的操作空间,这一切都可能被一名律师所利用--通过法律所允许的方式。 有时,公众看到一名“罪犯”在律师的护送下,大摇大摆地走出法庭,

可能会质问:凭什么让他逃脱法律制裁?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很简单,有人工作没做好,没有好好利用法律;而有的人工作做好了,利用法律实现了目的。 这个道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汤姆·克拉克大法官在Mapp v. Ohio一案的判决书中说得最透彻: 如果必须放走一名罪犯,那就放他走,但放走他的是法律。

劳荣枝还真有可能无罪释放?

当年法子英被枪毙之前已经把所有的罪都揽了过去,过去了23年了,当年的现场和当事人已经目击证人,不可能有确切的统计数字,因为幸存者偏差的缘故,即使是经历过的人给出的答案,也可能离真实情况相距甚远。

我个人的感受是,规则越完善,第一种路子野的律师的空间就越小,而第二种业务强的律师的空间就越大。第二种情况下,好律师是很重要,但是好律师也很少,好律师和真罪犯叠加的情况就更少了(何况现在国内好律师基本都去做经济方向的了,谁跟这儿搞刑法)

律师的作用,很多时候并不是决定性的,而是加分项或减分项,犯的事儿太大,证据太明确,程序基本又合法,那再厉害的律师也是没办法翻案的,看看那些有权有势的名人犯罪的案子就知道了,他们已经足够有钱,自然请得起最顶级的律师,然而还是没办法对不对?

所以说,罪犯能否脱罪,应该是个复合的结果。,罪犯的水平、警察的水平、公诉人的水平、法院的水平、证人的水平,还有受害者的水平,这么多因素复合在一起,得到一个最终的值,律师可以推动这个值变大变小,对于某些案子来说,可能推一推,就能得到无罪的判决了,但是对于一些“铁案”来说,律师的推动力可能就杯水车薪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固然有一些是本就无罪的,但也有一些是真的有罪,只是因为种种因素无法在法律上判定有罪的。

没能形成符合现行法律要求的证据链,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无罪,只是法律上视同无罪,所以不承担法律上的后果。事实上,对证据的要求是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才不断提高的。若是按照现在的证据标准,早先刑侦技术不发达的时候定下的很多案件都可以轻松翻案。

我们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公正自然是其中之一,但这个公正指的是整体的公正,并不是个案的公正。因为除了公正之外,效率也同样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之一。所以对证据来说,法律并没有追求极致完美或者毫无瑕疵。

网友给出的方法:

这个案子无法以世俗的眼光入看待,更不能以成败的结果老辩护,因为这个案子的结果实际上已成定局。所以这个案子如果从刑事犯罪构成,罪轻罪重方面辩护,是徒劳的,也是毫无意义的,更是没有水平的。

这是一个吸引全国关注的案件,是一个二十几年悬而未决的历史积案,这是一个能够引人深思的悲剧性案例。如何辩护:

一是一定要引导舆论沉静下来,将仇恨和喊打喊杀洗涤干净,将注意力集中到挖掘案子背后的人性扭曲及其个人和社会的原因。从这个角度看,这个案子的所有当事人都是受害者,他们有的是无辜的受害者,有的是欲望的受害者,有的是贪婪和环境的受害者,只有关注这些,我们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关注她。

二是要从社会责任感的角度,如何杀一个劳某很简单,但如何防止像劳某这样的人,这样的悲剧再次出现则很难,所以与其总仇恨入毁灭一个罪犯,不如用宽松去原谅一个人,当我们的社会有一天愿意原谅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时,那时候我们的文明必将引领全世界。

最后一句话:刑法的目的在于改造犯罪这话没错,但不代表刑法仅为改造犯罪而设!隔离以及清除对社会有危害的人同样重要,当一个人能有预谋的对陌生人下死手的时候,我们也就没必要对这类人手下留情。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会员发布,作者: 来自互联网。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zneh.com/znkb/show-152122.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