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在多地实施犯罪,由劳荣枝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境殷实的男子,将其骗至出租屋后,两人采用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并前后残忍杀害了7人。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执行枪决。而劳荣枝此后20年一直不知所踪。近日,从厦门警方传来重磅消息,身负7条人命、潜逃20年的女逃犯劳荣枝终于落网了。
法子英被警方抓捕后,法子英没有第一时间供述事实,反而天南地北地胡诌,说是受人雇佣才来绑架杀人,甚至诬陷无辜的小木匠是他的同伙,只因为起了冲突才把他杀死。他提供了大量无效线索,让警方不只一次计划落空,在他的包庇下,劳荣枝成功逃走。
法子英在被枪毙之前在法院上,一度为劳荣枝开脱罪行,把所有的罪行都自己承担,在法院的判决书里也是这么写的,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法院会不会判决劳荣枝是一个共犯那,
从法子英的判决书来看法院认为劳荣枝是共犯的几率非常大,那么经过了20年死刑是不可能的了。可以参考与劳荣枝案同年发生的一起重大恶性案件:1999年北京西客站轮奸杀人案。
(摘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1999年10月7日,年仅19岁的女白领郭晓月在北京西站地下车库神秘失踪,此后7年间都杳无音信。直到2006年仓库管理员去地下二层打扫卫生,打开密封多年的风机室才发现其遗体,已化为一具干尸。
警方很快展开行动,通过对尸体的随身物品和DNA鉴定,确认其为失踪多年的郭晓月,死因为头面部多处钝器伤,且有被性侵的可能。
民警根据“生人熟地”的办案方向,圈定多达一百多名调查对象。在走访调查时,遇到一位当年在西客站工地值班的老人,据其回忆,曾亲眼看到三名施工人员在宿舍看完黄色录像带后结伴出行,很晚才回来,且神色慌张。
根据老人提供的线索,民警先后到三名嫌疑人的老家进行调查。由于调查是秘密进行,事先没有透露询问目的,但其中一位嫌疑人见到民警第一句话就是:当年那件事与我无关。
在民警的调查追问下,这名姓杨的男子交代了自己于1999年10月在北京西站参与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根据杨某的供述,民警随后又抓获了本案的另外两名嫌疑人赵某和王某。赵某和王某对于自己在1999年10月的所作所为,同样供认不讳。
经审讯,赵德强伙同被告人王福明、杨光华于1999年10月7日22时许,在西客站西配楼北恒大厦北侧便道处,挟持路经此处的郭某某至该大厦地下二层一房间内,三人采用暴力手段对郭某某轮奸。为防止罪行败露,三人经商议,先后分别持铁管猛击郭某某的头面部数下,致郭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并抛尸于风机室内。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均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嫌疑人提起诉讼,同年,嫌疑人王某因脑梗塞死亡,法院终止了对他的审理。
200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嫌疑人杨某、赵某无罪,因为能够直接证明杨某、赵某杀害郭晓月的,只有他们本人的供述,证据不足。随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了抗诉。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之后,维持了原判。
被告人法子英已经死刑了,审判劳荣枝公开的案情中直接证据并不充分,特意查了当年审判书,当年法子英把所有罪都背走了,所有人都说是他杀的,劳荣枝是他叫去勾引受害者的,法院也是按这个判决的,所以只能算从犯,不过杀了这么多人,再加上潜逃,至少是死缓,另外法子英当年肯定还有其他命案没供述,如果她供述一些他们当年的案件,还是可能减刑的。
根据当年的判决书给出的案情,两人的分工大致是这样:劳负责把人勾引过来,然后法子英负责勒索,劳去取钱,法杀人。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看,并没有交代是否劳直接参与了杀人,仅有一个细节交代了劳购买了电冰箱。如果劳矢口否认参与了杀人,仅仅有绑架的目的,同时在今后的审理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直接参与了杀人,那在量刑情节上,就会是死缓或者无期。
如果最后警方仅仅得到了以上述口供,劳对于木匠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劳对于熊某的死亡仅需要承担共犯责任(仅有绑架意思,但是无杀人意识,但由于是绑架的共犯,即便不知道也没参与杀人,仍然需要对发生在共同生活领域的人质死亡负责)。
至于梁某和刘某的死亡,仅有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在梁的住处看见过劳,之后的杀人现场也仅遗留下了法子英的指纹,劳是否参与了这次杀人也需要在后续审问中得知。 希望劳的案件审判是坚持疑罪从无的产物。疑罪从无的本质就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必须有能力发现案件事实,让犯罪嫌疑人难逃法网,同时要求检察和审判机关本着法治的精神精准地断案。
劳最不应该的就是逃跑23年,如果在当年进行了投案自首,根据法子英的供述最多也就几年而已,自首会减轻很多的刑罚。
自首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一般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国家坚持从宽处理的政策精神,部分较轻的罪行甚至可以免除刑罚。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也表达了国家对犯罪者悔过、改过自新的鼓励态度。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应当」,那么就是指在通常情况下要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不是对所有的自首犯罪人都一律从宽处罚,而是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多种因素全面考虑。
对那些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人,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可以不从宽处理,否则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样也会给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渠道。这也表明刑法的宽大处理原则并不是无限制地宽大,而是因案制宜,具有一定灵活性。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犯罪人犯有较轻的罪,有主动投案自首,那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还可以免除处罚,这样一来起到了刑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二来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当然,在这里,罪行较轻是可以免除处罚的重要前提。
劳荣枝自首会给犯罪人提供了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还便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减少了司法成本的投入。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事实上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所以劳荣枝在23年前自首,国家会考虑减刑的,现在基本可以出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