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28次
公司愤怒开除员工
却被判违法解除
赔了5万多元?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1日,范闲(化名)入职公司从事生产工程师工作。2017年5月9日,公司向范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范闲2016/17财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工作期间多次上班迟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雇员行为规范6.2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为证明已经范闲严重违纪,公司提供8份人事公告、考勤记录、漏刷卡记录。范闲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0475元。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范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375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公司以范闲工作期间多次上班迟到,严重违纪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首先,公司以范闲多次上班迟到给予8次警告处分,李三表示并不知情,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将警告处分送达范闲、给予范闲申辩的机会。
且公司确认范闲违纪期间薪资仍正常发放,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主张范闲的多次违纪已给予8次警告,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而公司据此解除李三的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
其次,公司表示其公司无工会,但就解除事宜未告知上级工会组织,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就解除事实告知全体劳动者,以及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李三的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
综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2375元(10475×2.5×2)。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公司上诉称:
一、被上诉人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之间持续迟到次数累计达28次之多,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开具八次书面警告处罚通知,但被上诉人拒绝签收,无奈之下由公司送达人员现场签字,该操作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也一直未对警告处分提出过异议。
二、上诉人没有设立工会组织,上诉人开除被上诉人未通知工会不能作为违法开除的理由。
二审法院
二审认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工作期间多次上班迟到,严重违纪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首先,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多次上班迟到给予8次警告处分,被上诉人表示并不知情,而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将警告处分送达被上诉人。
且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所涉违纪期间薪资仍正常发放,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因多次违纪已给予8次警告处分缺乏必要的依据,上诉人据此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其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上诉人表示其公司尚未设立工会,但应当将解除理由通知公司所在地的上级工会组织,上诉人未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劳资汇提醒:
要做到严重违章解除,实际上非常难。很多地方对于实体上其实作了很多宽松的解释,比如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只要内容合理不违法仍然可以作为解除依据。
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就算没有规章制度,通过劳动纪律来解释,或者用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的规定,比如嫖娼。还有的地方对于程序也放松,比如没有工会不必通知工会,仲裁没有通知工会一审通知也可以。
用人单位常见败诉点非常多,严重违章事实的证据没有固定便是其中之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常见,最好是严格按照规定规范解除,免得败诉后果,影响管理又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