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立法推进湿地保护和修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3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922
导读

原标题:现有湿地全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微小湿地也将列入保护范畴 12月20日,《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明确了对不同类型湿地的管理制度,填补了湿地保护领域的“真空地带”,理顺了…

原标题:现有湿地全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微小湿地也将列入保护范畴

12月20日,《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明确了对不同类型湿地的管理制度,填补了湿地保护领域的“真空地带”,理顺了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助于从源头上抑制占用湿地行为。《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沈阳市湿地总面积为8.6万公顷(不包括水稻田),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6%;现有受保护湿地14处,受保护的湿地面积3.3万公顷,约占全市湿地面积的38.4%;湿地中生长着100余种浮游植物、近200种高等植物、140余种水鸟,共计500余种野生动植物物种,占全市物种的2/3以上,是巨大的基因宝库。为进一步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市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和论证。

《条例》规定,沈阳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保证湿地总量稳定、有所增长和质量提升;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在湿地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和生态种植等湿地资源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等。

据介绍,沈阳市将尽快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办法,将现有湿地全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微小湿地也将列入保护范畴;制定沈阳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实施细则,明确全市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标准,推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和保护修复。

(责编:王斯文、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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