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奇案,有背后隐情九转八折,有身前案情扑朔离迷。这次跟大家聊一聊女子被杀碎尸,大妈拿回去给狗吃,赔偿38万元
2011年11月15日上午6时30分左右,住在合肥市官亭路蜀山新村的崇大妈,早起在小区内散步,因其每天习惯了,会从垃圾箱内翻找一些纸盒类的东西,拿回去卖钱,所以崇大妈在散步之余,也去翻了翻垃圾箱,就在该小区的31栋楼下垃圾箱内,崇大妈找到了几块肉,看着样子有点像牛肉,崇大妈以为是坏掉的肉,被人丢掉的,想起家中养着的狼狗,可以拿回去给狗吃,于是,崇大妈便捡好了拿了回去。
下楼后,崇大妈又去翻了翻其他的垃圾箱,就在33栋楼下的垃圾箱内,发现了一个红色的塑料袋,等到崇大妈打开之后,才发现里面是一双血淋淋的手,崇大妈吓的赶紧后退了几步,突然想起刚刚拿回去的肉,很可能也是人的肉,于是踉踉跄跄赶回家去,从狗嘴里抢下肉来,扔到了垃圾箱内,而后报了案。
警方到达现场后,对小区内及周围附近的垃圾箱进行了仔细的查找,在37号楼楼下垃圾箱内发现了一个同样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尸块,在隔壁的干休所内发现了一副带血的手套,其他没有发现,警方调查后得知,清晨的时候,环卫工人曾来清理过一次垃圾,警方急忙赶了过去,并在垃圾中转站内找到一个头骨和尸体的下半身。警方立即上报,查询死者信息,另一边,根据抛尸的路径来看,行凶者就是本小区的人,因小区老旧,没有物业管理人员及保安,抛尸的时间又处在大家都在熟睡的时段,因此并没有找到目击证人,据小区的业主说,小区前后三个大门,属于开放式小区,无人管理,但前段时间刚装了摄像头,可能会拍到凶手的样子。
在对闭路电视进行仔细查阅后,警方发现了37号楼内的一个可疑人物,警方调用警犬,挨家挨户上门排查,最终确定了37栋304的住户,61岁的王继伦有重大嫌疑,此时,死者的身份结果也出来了,死者名叫王林,女,24岁,王继伦被捕后,也承认了自己杀害了王林的事实。据悉,11月14日晚,王继伦多次打电话邀约王林来自己住处,经不住诱骗的王林来到王继伦家后,被反锁屋内,王继伦随即想对王林不轨,但王林不从,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争斗中,王继伦掐住了王林的脖子,导致其窒息死亡。
而后,王继伦担心事情暴露,便将王林拖至卫生间内,用家里的菜刀对其进行了分尸,卫生间的墙壁,门,地上溅满了死者的血迹,处理好尸体之后,王继伦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内,趁着夜色,分多次抛尸在就近的垃圾箱内。
2012年3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王继伦在法庭上自述,与王林产生争执后是失手将她掐死,并不是有意要杀她,在看到王林倒地不起后,自己也曾尝试多次对其进行人工呼吸进行抢救,而后因为一直没有苏醒的迹象,加上当时恐惧的心理,担心被人发现,所以才选择了分尸。法庭在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资料后,认为王继伦手段残忍,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且杀人情况属实,于2012年4月6日宣判其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38万元。
可是钱陪啊,怎么办
有没有赔偿是民事问题,有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刑罚问题,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有赔偿,是一个量刑情节。但是,赔偿本来就是罪犯应履行的赔偿责任,他提前履行是说明有悔罪态度,但并不代表“有赔偿=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有些手段极其残忍的杀人案件,即使作出赔偿,也仍然是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此外,实践中杀人犯很少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赔偿,通常都是家属代赔的。而家属赔偿当然是为了保他的命,要拿赔偿来讲条件的。
所以对于死了人的案件,我们很多法官都不是很热衷于调解。因为被告方家属会拿赔偿跟法院谈条件要求保命,而法院是不可能拿量刑来谈条件的,于是通常都调解不成,被害方家属反而会来闹法院。 赔偿情节带来的量刑利益其实并不大,只不过通常情况下,赔偿伴随着被害方谅解,被害方谅解带来的量刑利益才比较大。 3、杀人犯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 默认前置条件是被害方已经提起刑附民或民事诉讼,并且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人没有实际赔偿的经济能力。
此时有三种结果: 第一,完全走法律程序的结果,被害人在案件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走完整个执行程序,最终拿不到钱。 第二,申请司法救助。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法院自己会专门有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司法救助,救助范围就是这种不可能执行到钱的受害者。虽然数额不多,一般在十万以内,但多少也是个补偿。我市司法还算比较透明,对于死了人、被告人明显不可能有赔偿能力的案件,一般我们在判决时就会直接告诉被害方可以准备好材料申请司法救助,无形中倒是减少了很多被害方闹访的可能。
第三,闹访。成功率极低,因为“同样的招式不能对圣斗士生效两次”。而且这主要是前些年一味“维稳”的恶果,随着信访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统治层的观念变化,现在已经越来越少了。除非司法有过错,否则闹得再大很难再通过这种途径拿到钱。 4、司法救助 顺便就提一下司法救助这回事。 司法救助的范围其实很广,包括诉讼费用减免,法律援助,以及刑事被害人的救助。
诉讼费用的减免,在八九十年代的诉讼收费办法、民事诉讼法等文件中已有体现,但最早提出“司法救助”这一概念,是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但只限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救助,也是集中在诉讼费用减免等方面。 而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也是在这之后就开始探索,但2007年之前大多都是地方立法,主要是东部一些经济比较好的地区。
2007,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等等。 之后,我印象中这几年最高院似乎还下过几次文,重申这一制度,但是目前大概也停滞了,因为最大的问题是没钱。司法救助金有多少,完全看地方财政是否愿意支持。
没有专项资金,就没有司法救助。 这几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案要求制定《司法救助法》或者《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但是全国人大的答复一律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可由法院先自行探索。。。 所以目前法院系统在探索两大难题,一是不花钱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二是不加人的保质保量案件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