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年轻人钻进安徽南陵的深山,联手盗挖清代古墓,合力挖了6天都没有见到墓穴,就被警方抓获,年轻只有17岁的嫌疑人汪某某被抓后说:最大的梦想,是到“九层妖塔”。12月29日,笔者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南陵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对刘某、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图为盗墓现场。
时间回到2019年9月2日,安徽南陵警方获悉,有盗墓团伙来到南陵境内盗掘古墓。9月7日下午3时许,民警在调查蹲守时,在该县何湾镇丫山村附近看到一年轻男子从山里走出来,不像是本地人。民警隐约感到,这名男子极有可能是盗墓团伙成员。图为被盗的古墓。
民警判断,该男子很有可能是上街采购饮用水、食品。民警没有打草惊蛇,扮成路人悄然尾随。男子随后坐上了公交车,在附近的街道下车,购买了几十个包子和饮用水后,原路返回。下午4时许,男子再次来到丫山村附近的山林里。便衣民警通过跟踪,确认该男子系盗墓团伙成员。图为团伙在山中搭帐篷盗墓。
9月7日晚上7时许,就在民警准备进山时抓捕时,发现山上先后下来四个男子,民警一路跟随,由于夜晚没有公交车,四名男子一路走了十几里路,抵达何湾镇街道后,走进了两家小旅馆。民警兵分两路进行抓捕,四男子来不及反应,便被抓获。经审讯,刘某、张某某、朱某某、汪某某等四人确是盗墓分子。图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据悉,26岁的刘某来自安徽怀宁,大约两年前,他在网络聊天时得知南陵县何湾镇有一处清代古墓葬,随后带着两个同伙实地查看了古墓葬。由于当时他盗墓经验不足,选择了放弃。今年8月份,刘某通过网络“招募”成员,准备对这处古墓实施盗挖。9月2日凌晨,来自江苏连云港的朱某某、江西鄱阳县的张某某、河南确山县的汪某某,分别从各地乘坐火车赶到芜湖市火车站汇合。图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四人购买了铁锹、凿子、锄头、帐篷、矿灯等工具,于当晚8时许来到了南陵河湾镇,找到了这处古墓葬,实施盗挖。然而因为土质太硬,四人挖了6天才挖了三米深,连墓穴还没有看到。当9月7日被警方抓获时,四人全身散发着馊味,累得吃不消。据悉,团伙中的汪某豪年龄只有17岁,被抓获时称,自己这一次准备来练练手的,最大的理想是到“九层妖塔”。图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
案发后,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掘的古墓系清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南陵县人民检察院随即以盗掘古墓葬罪对几名嫌疑提起诉讼。南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盗掘损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图为四人在山中生火做饭。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法院认为,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不以造成古墓葬严重损害和窃得文物为犯罪的既遂要件。且文物部门出具报告中显示“盗洞口部大致呈长方形,长约120,宽约90,深约270厘米。原石砌拜台处所覆石板及墓圹两侧抱鼓石均被翻挖移动,散布在墓冢周围”,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等四人积极实施了挖掘行为。图为盗洞。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法院认为朱某某系盗掘古墓的组织、挖掘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主要作用,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而嫌疑人汪某某另案处理。(江风 文/图)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严禁任何形式转载,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