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的王女士,18年前按照家乡风俗,在长辈和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和陈先生举行了婚礼。他们结婚时请客吃喜酒,生女儿时请客吃喜面,可是别人不知道的是,他们没有领结婚证。
陈先生生意做得还不错,大把大把往家里拿钱。有钱了,王女士也不用出去工作,就在家相夫教子。两口子一个主外,一个主内,看起来倒是很幸福哦!
让王女士想不到的是,幸福的生活很快就没了。就在不久前的一天,陈先生跟几个朋友喝酒,喝着喝着,端着酒杯就瘫倒在地上,他突发心肌梗塞,死了。
这不是天塌了吗?王女士哭得那是个死去活来,淌着眼泪还得给老公办丧事。
陈先生的追悼会正在进行,突然来了2个不速之客:一个30来岁的女子,一个8岁的男孩,那个男孩谁都不认识,却一身披麻戴孝,还对着灵柩跪了下来,哭着喊爸爸!
这是怎么回事?正当人们议论纷纷的时候,那女的拿出一本结婚证,声称自己才是陈先生的合法夫妻,男孩是陈先生的亲骨肉,是老陈家的骨血,要求认祖归宗。
王女士如五雷轰顶,她当场晕死了过去。
原来,这个女士姓魏,陈先生背着王女士已经和她生活多年,不但办理了结婚登记,还生了这个8岁的男孩。如今陈先生撒手而去,两个女人没有靠山,就瞅着陈先生那点家产,于是魏女士领着男孩就来了。
一边是没登记结婚的所谓“原配妻子”,一边是登记结婚的别人眼中的“小三”,谁才是合法的继承人?
按照法律规定,陈先生生活时间最长的、亲朋眼中的“正妻”王女士,和陈先生只能属于婚外同居关系;魏女士和陈先生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那么,根据继承法规定,魏女士和她的儿子有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王女士和陈先生属于同居关系,不能继承。但是,王女士和陈先生的女儿,则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因为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有人可能要吐槽了,王女士才是事实上的妻子啊,魏女士明明是小三嘛!怎么让小三上位了?
因为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而魏女士即使知道陈先生和王女士长期同居而与陈先生结婚,仍不影响其婚姻的效力。王女士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最后人财两空。而陈先生,在与魏女士登记结婚之后,仍以夫妻名义和王女士长期共同生活,已经涉嫌重婚罪,当然,他已经去世,无法再追诉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定要多学法、尊法、守法,结婚一定要领证,否则就只是同居,如果你甘愿跟他同居,那就要自己承担同居的结果,法律不会保护这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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