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双十一”“双十二”,众多商家都会推出琳琅满目的促销活动,“剁手党”们在网购盛宴中纷纷下单。虽然《消法》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再七日之内无理由退货,但仍有个别商家给这条规定设置障碍。日前,通州区消费者就遇到了网购的白酒味道不喜欢,商家拒绝退货的情况。
消协工作人员对购货票据、宣传广告等信息进行了认真核实,并与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过调查核实,通州区消费者协会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要求退货,商家的做法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黄先生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维护,黄先生的诉求应予以支持。消协工作人员向经营者重申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和《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最退还了黄先生尚未开封的11瓶白酒钱款,总计364.8元。
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网络购物面对低廉价格要有平常心,多进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前后的横向、纵向价格比对。警惕商家的刷单、刷好评,多留意客观、真实的中评和差评。慎用二维码支付,一定要通过正规的第三方支付渠道进行支付,不要轻易刷“二维码”支付价款。留存好交易凭证,收集保管好聊天记录、购物记录、购物页面截图、购物票据凭证、快递单、发货单或送货单等消费记录和凭证,以备出现消费纠纷时维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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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