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名誉权案一审胜诉,对方须赔偿4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31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563
导读

被告马某因在其个人注册的微博账号中发布针对李易峰的诽谤性内容,被判构成对李易峰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微博账号首页连续七日发表致歉声明,并置顶该微博。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还表示,会持续依法维权,法律扼住的不是言论自由…

南都讯 记者黄晓雅 实习生邱淑平12月31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在微博 发布案件播报,表示12月28日,演员李易峰诉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被告马某因在其个人注册的微博账号中发布针对李易峰的诽谤性内容,被判构成对李易峰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微博账号首页连续七日发表致歉声明,并置顶该微博。马某还须赔偿李易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维权成本1万元。

据悉,马某在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一篇博文及文章,文章标题及正文恶意捏造有关李易峰的不实传闻。律师事务所表示,依照李易峰工作室的特别授权,未来也将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针对任何相关方恶意诽谤的行为,都会坚决依法追责,绝不姑息。并再次提醒广大网友:“公众人物亦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还表示,会持续依法维权,法律扼住的不是言论自由而是无中生有诽谤造谣的恶行,支持维权!

李易峰在委请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权之初表示,如若案件胜诉,会将全部赔偿款捐献公益。

编辑: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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