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真功夫”被诉看逝者的“肖像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3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150
导读

逝者不享有肖像权并不代表法律不保护其肖像,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死者名誉、死者肖像”这样的表述,避免使用“肖像权、名…

新浪娱乐近日披露,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长达15年的真功夫餐饮(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李小龙公司(BRUCE LEE ENTERPRISES,LLC)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者按:知识产权案件,应为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李小龙公司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此新闻一出,各大社交媒体瞬间被刷屏,各种争论喋喋不休。因案件尚在审理阶段,相关信息并未完全披露,笔者在此不便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但是我们可借此探讨一下引发网友讨论最多的“肖像权”问题。

我们先看一下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自然人)所专有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那么,已经去世的人,是否还属于法律定义上的公民?是否还享有肖像权呢?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已去世的人是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

那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可以任意使用逝者的肖像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虽然逝者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但其肖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会改变的。最高院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中明确“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此答复并非对《民法通则》的否定,而是对保护法益的明确。

逝者不享有肖像权并不代表法律不保护其肖像,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死者名誉、死者肖像”这样的表述,避免使用“肖像权、名誉权”的目的其实很明确,在否定逝者享有肖像权可能性的同时,也肯定了逝者肖像的不可侵犯性,仍可作为一种利益予以保护。一方面,因为我国宗族文化的传承,斯人已逝,但其与亲友之间的身份、情感联系并没有被切断,对逝者肖像的侵犯很大程度上是对亲友情感上的侵犯;另一方面,一些逝者比如本文所涉的李小龙,其本身就具备很大的商业价值,所产生的的经济利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通常是归其近亲属所有的(著作权、版权等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对逝者肖像的使用实际上是对亲属经济利益的损害。

公民(自然人)去世后自然不可能再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原本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亦不复存在,但对其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无法否定,对其留存给后人的有形、无形资产均会通过一定形式转变成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其他形式继续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逝者不能成为法律上肖像权的主体,但其肖像仍是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对象。真功夫餐饮对于本案已正面回应,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具体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王霞明律师/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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