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遵义市4位村民采用电击设备前往当地山上电击野猪,不料导致其中1人不幸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1月7日,法院经审理,另3名同伴均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去年9月21日,家住汇川区团泽镇的杨某寿,与村民杨某兵、杨某、余某相约,采用杨某购买的高压放电设备,在当地一处名为“神山坡”的深山杨某寿高粱地里,放置电击设备打野猪。
9月22日晨6时左右,杨某寿听到电击设备响声,以为打中了野猪,4人于是再次上山查看情况。不过,因4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余某被高压带电设备击中,杨某寿等人立即将余某送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身亡。
经相关机构鉴定,余某系因遭受电击身亡。9月22日,杨某寿3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1月7日,遵义市汇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某寿等3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将余某送医、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向余某家属进行赔偿,具有自首、从轻的情节;受害人余某在明知电击野猪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依然参与,导致自己遭电击身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3被告人从轻处罚。
当天, 法院当庭对该案做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3被告人各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