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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江苏将加大监管与惩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223
导读

草案还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了惩处,如果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

7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新修改的草案对信息统一发布、数据统一管理、统一工作标准、监测网络统一布局等作出进一步要求,并加大对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管与惩处。

结合初审意见、会后调研和网上征求社会意见,草案在一审基础上作了修改。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机制上,条例提出多个“统一”。就环境信息公开,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就数据管理和共享,草案规定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共享机制,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并列入了部门间应提供相互监测数据支持的条款;按照机构改革精神,条例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优化布局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并统筹管理监测网络。

为提升监测数据的可靠性,草案对各类主体均强化监管与惩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条例对其资质条件及组成作出明确界定,如弄虚作假,可运用信用管理机制禁止或限制其承接政府机构业务。排污单位要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自行监测活动情况及数据,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还补充完善了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禁止性行为,强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草案还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了惩处,如果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视情况撤销资质认定证书。(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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