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空抛物,警方也应更给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7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455
导读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虽然在法院系统具有效力,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会按要求处理,但无助于解决公安与检察系统置之不理、仍然认为高空抛物残害不属于刑事案件问题。 还望能把《意见》明确的常识上升为…

针对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之害,近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引起广泛关注。

《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多地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判决引发极大争议

也确实,如果是故意砸人,就同用其他凶器行凶一样属于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即便不是有意砸人而是不负责任的乱抛,也因为应当认识到会发生把人砸死砸伤的后果,不顾这种后果的发生仍然放任自己行为,涉嫌间接故意犯罪。即使没有砸着人,也因高空抛物的高度危险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应当进行刑事追责,最低限度予以治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虽然在法院系统具有效力,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会按要求处理,但无助于解决公安与检察系统置之不理、仍然认为高空抛物残害不属于刑事案件问题。尤其是,自从重庆烟灰缸案制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后,一时排查不出嫌疑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司空见惯。一起起把“可能加害的”全楼住户告上法庭案件,也都是“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产物。

排查不出嫌疑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这类处理司空见惯

而且,侵权责任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该规定下一步还会进入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典,更是《意见》的效力所不能比。尽管《意见》符合法理,但难以乐观。如果“不属于刑事案件”问题不能解决,规定再好也没用。

当然,《意见》还一方面规定,人民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治理高空抛物,警方也应更给力

问题是,拥有侦查权与一切措施、技术手段的专门机关都排查不出嫌疑人,如何指望坐堂问案的法官通过加大调查力度就能“破案”、确定侵权人?虽然高空抛物大都是直接向窗外抛,斜着抛到其他住户窗下要受距离、高度、所抛物品性状等限制,通过经验确实能以排除很大一部分住户,减轻全楼住户当替罪羊的不良影响。也应引起重视的是,“可能加害人”范围越小,每个人分担的赔偿额就越大,对无辜者也就越不公。这不但让受株连者更加对抗、更加痛恨法律不公,也因所分担数额大、相对赔偿能力差使得执行更没保障。

还望能把《意见》明确的常识上升为更权威规定,使其对公检法三机关都具约束力,发生高空抛物致害事件侦查机关就应立案侦查,并像其他刑事案件那样不破案不罢休。也只有积极破案,揪出真凶对其严惩,而不是让无辜的人为其充当替罪羊,才会使人鉴于追责后果不敢从高空抛物,遏制住高空抛物恶行。吴元中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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