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因人身损害导致公民死亡的,可能会有一笔死亡赔偿金产生。死亡赔偿金,有的法律文件中也叫抚慰金或补偿费,在实务中产生的争议比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到底是否遗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方面的内容。
从面的法律条款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第26号回复函,作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在实务中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从内容,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所以,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死亡赔偿金,一般不再按遗产处理。
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之前并不存在这笔财产,故不符合遗产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死亡赔偿金的作用是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赔偿的对象是受害的近亲属,只是赔偿金的来源与受害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从一般法理分析,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相当于受害人死后,还取得了合法的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存在基本的法学理论障碍。
虽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在实务处理中,死亡赔偿金是参照遗产处理方式,在受害人近亲属之间进行分割的。有人说了,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参照遗产处理方式,为什么不干脆当遗产就好了,这样也没有争议了。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产生的权利义务差别非常大,如果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受害人生前债务,各继承人首先要在继承赔偿金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否则就不用承担。在实务中大多数因此产生的争议,都是死亡赔偿金是否要用于偿还害死人生前所留的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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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6月份,被告高某虎亲属王某英于2010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逾期后,原告每年都向借款人王某英数次催要,借款人王某英始终未还。
2016年7月份,借款人王某英因车祸不幸死亡。被告高某虎作为借款人王某英的配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某红、李某菊作为借款人的女儿、母亲,因王某英死亡得到赔偿金,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原告刘某磊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3200元及利息29931元,总计73131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偿还本金3万元,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共计83928元。
被告高某虎、高某红、李某菊辩称:被告从来没有听说过王某英生前借过原告的现金,王某英因交通事故突然死亡,更没交代该笔债务,原告递交的两份借据被告不清楚是否系王某英书写。假如该债务存在,两笔借款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借款没有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被告高某虎偿还。王某英没有遗产,原告将三被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死亡补偿金不属于遗产。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三被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英以经营医疗器械为由,于2010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王某英出具的借据和介绍借款的证人当庭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高某虎没有举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某虎主张该债务属于王某英生前的个人债务依法不予支持,应依法认定为被告高某虎与王某英生前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某虎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笔者注:最高法院于2018年已发布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新规定,应注意)
原告要求被告高某红、李某菊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是,王某英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高某红、李某菊作为近亲属取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据此原告要求高某红、李某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遭受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根据继承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原告以被告高某红、李某菊获取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告高某红、李某菊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虎偿还原告刘某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律师点评
2016年7月份,借款人王某英因车祸不幸亡故,但是其生前向原告刘某磊借款30000元未归还。所以,原告刘某磊要求王某英的配偶、女儿、母亲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其中要求王某英的女儿、母亲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是二人都 获得了死亡赔偿金。但是,法院审理后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判决王某英的女儿、母亲,无须对王某英生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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