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一个月见不到女儿,竟是外国丈夫频频阻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09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782
导读

家住宝安的徐女士反映,自己已经有一个月的时间没有见到女儿了,而阻碍自己和女儿见面的,居然就是自己的丈夫,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由于两人在女儿的抚养权和公司的经营权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11月,徐…

家住宝安的徐女士反映,自己已经有一个月的时间没有见到女儿了,而阻碍自己和女儿见面的,居然就是自己的丈夫,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夫妻共同创业 丈夫劝说妻子回归家庭

说起女儿,徐女士不禁红了眼,她说丈夫艾伦来自荷兰,2006年两人相识相恋,之后徐女士便跟随男友来到深圳发展。2009年两人共同创办了一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徐女士,持有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之后几年,公司经营得不错,因此陆续在美国、韩国等地注册了新的公司。而徐女士一直只负责国内这家公司的业务。公司顺风顺水,徐女士和艾伦的感情也一路升温,2015年12月两人结婚,第二年他们的女儿出生,之后,丈夫希望徐女士回归家庭,放弃公司经营,专职照顾女儿。

怀疑丈夫出轨 妻子决定离婚

在丈夫的多次劝说下,2017年12月,徐女士转让了公司99%的股份给丈夫。本以为从此可以过上相夫教子的幸福生活,没想到,2018年8月,徐女士发现丈夫疑似有外遇了。为此徐女士心灰意冷,决定离婚。然而她刚提出离婚的要求,紧接着就收到了公司发来的消息,通知她被解雇了。由于两人在女儿的抚养权和公司的经营权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11月,徐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徐女士发现丈夫一直在转移公司的财产。

妻子决定撤诉 只为探视女儿

徐女士说,从2019年4月,丈夫把女儿带走后,就搬离了原本的住所,更换了女儿就读的学校,徐女士之后一直没能见到女儿,偶尔通电话也短短几分钟就被挂断。无奈之下,2019年12月初,徐女士决定撤诉,只希望能够探视女儿。之后每周六,徐女士可以探视女儿一次。没想到好景不长,12月下旬,丈夫艾伦开始以各种理由,不让母女二人见面,到现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徐女士再没见过女儿。

日夜蹲守工厂 希望见到女儿

出于无奈,徐女士只好带着母亲到公司门口日夜蹲守,希望见到丈夫和他协商。而昨天晚上,母亲还和门口的保安发生冲突。

今天记者也联系上徐女士的丈夫艾伦。艾伦表示,他没有阻碍徐女士见女儿,相反他还很配合,一直在跟徐女士约见面的时间,只不过是徐女士自己忙,而且在12月到1月期间,一直在外地旅游,因此没有办法安排两人相见。

婚内是否出轨? 没有正面回应

在回应了女儿的问题之后,艾伦就以普通话不好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之后记者通过短信询问艾伦有关公司归属的问题,对方表示,自己是学商的,而徐女士过去是学音乐的,做生意、开公司的事情主要由他负责,也是他教徐女士如何经营工厂的。至于徐女士所说的,艾伦婚内外遇的情况,记者也向他核实,但是艾伦没有正面回应,而是给记者发了几张徐女士和另外一个男人的亲密照片。

律师:申请行为保全 保障探视权利

律师指出,不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父母都享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即使是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是在现实中,不少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经常采取将子女带离,不给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做法;甚至藏匿、转移子女,使得另一方根本无法探望到孩子。对此,无法探望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诉中行为保全,保障自身的探视权利。

故意转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可以少分

律师分析,即便女方已经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了男方,但由于是在婚内转让的,因此公司依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假如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了其他的公司,这些公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如果男方存在故意藏匿、变卖、转移财产的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不仅如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个时候,无过错方有举证责任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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