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报|齐爱民教授谈江小白商标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4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711
导读

从本案可以看出,江津酒厂对于“江小白”商标的使用已有一定初步规划,在合同、某些邮件往来中曾出现过近似名字,但并未在商品上明确使用“江小白”商标,这些“使用”均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这也是其无…

争诉商标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

近些年,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深陷了商标保卫战。自20113年刚开始,经历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2016年,经江津酒厂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判决,宣布“江小白”商标失效。

2016年,经江津酒厂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判决,宣布“江小白”商标失效。

江小白公司提起上诉,本案经历一、二审。北京市委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请。

七年拉锯,在此完结,“江小白”商标终归江小白。

对于江小白商标案及其结果,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了齐爱民教授。

中国知识产权报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最高院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齐爱民教授

本次再审的核心争议在于诉争商标“江小白”商标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已为江津酒厂所有,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一,“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在先权利。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此外,关键在于江津酒厂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江小白”商标为其所有,这与第15条所规定的“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并未冲突,因此作为所谓“代理人”的新蓝图公司未达到本条规定的代江津酒厂进行商标申请的情形,新蓝图公司对新商标进行申请并不存在“在先权利”的障碍。

第二,“江小白”商标在诉争前并未被江津酒厂所使用。江津酒厂并未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在诉争之前已经使用或者是提出此商标概念,其所提供的真实性不足的“审计报告”以及与在申请日之后宝兴玻璃公司签订的“我是江小白瓶”购买合同等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使用证据的不足也成为了江津酒厂败诉的又一重要原因。

简单而言,最高法院在改判的核心原因在于,江津酒厂以非自身已经拥有并且已经使用的商标去申请无效江小白公司已获得授权的商标,且无法提出有效的在先使用商标证据,最高法院对于二审的改判是具有其逻辑合理性的。

中国知识产权报

该案有何警示意义?

齐爱民教授

第一,未注册商标必须规范且明确使用。从本案可以看出,江津酒厂对于“江小白”商标的使用已有一定初步规划,在合同、某些邮件往来中曾出现过近似名字,但并未在商品上明确使用“江小白”商标,这些“使用”均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这也是其无效失败的关键原因。

第二,商标保护需要从“超前”和“全面”两方面着手。超前,即商标注册、商标舆情监控都要未雨绸缪,先有商标后有市场。全面,即布局商标保护时需要尽可能覆盖多种商品和服务,同时可以布局例如“小白江、白小江、小白、小江”等“防御性商标”,避免留下破绽;用受法律保护的方式来保障合法权益,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第三,司法证据上切勿造假,证据上的矛盾和瑕疵最终会暴露。江津酒厂与森鸥公司的销售合同、审计报告、江津日报相关不真实报道等等真实性不足证据提出,实际上对于法院审理会带来负面作用,以真实性不足的证据博取法院的支持并不能更好的推进诉讼开展,反而极大可能给自己带来犯罪的危险,法院终将查明证据的矛盾与瑕疵,造假最终不能获得好结果。

附判决书全文:

主编: 齐爱民 博士,八桂学者,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二级教授,国家首批知识产权库专家,国家智库(CTTI)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国家网络与大数据战略研究院院长,国际区块链创新应用联盟常务副理事长,云体系联盟常务理事, 广西区块链产业顾问,腾讯公司高级专家顾问,重庆金窝窝集团首席战略顾问,齐迹集团创始人,中国互联网法、大数据法、电子商务法、区块链法的开创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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