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胡某与高某系同乡,在一次公司聚会中相识。胡某系一家贸易公司的主管,高某系一家进出口公司的报关员,因二人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的接触慢慢增多。当时两人均已离异,胡某带着一个女儿,高某则独自生活。
200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在结婚当天,胡某向高某出具《财产确认书》,明确高某现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系其个人财产今后高某有权自由支配与使用,与胡某没有任何关系。
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高某又生了一个儿子,起初生活还比较平静。2012年10月,高某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取了20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期间,高某发现胡某与前妻常有往来,因此两人经常吵架,矛盾增多。
2016年11月,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高某名下的小轿车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分析】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双方针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
通常情况下,在结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与配偶无关。但是,如果婚前财产婚后经营的增值或收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双方发生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用婚前存款作为婚后购车的资金,小轿车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高某购买车辆的时间虽然发生在婚后,但购买车辆的资金来源系高某的婚前财产,在胡某出具的《财产确认书》,清楚明确地说明了这一事实。
因此,高某名下的车辆属于其个人财产,胡某无权分割。
【杨律师建议】
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一方将婚前与婚后财产混同管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出资款项的来源,双方可能会存在争议。如何避免争议呢?建议如下:
(1)婚后重新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双方的婚后收入存入这张新卡。婚前存款建议由婚前办理的一张银行卡集中管理。
(2)如果以婚前财产购车或购房,务必要用婚前使用的银行卡转账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留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一(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