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河南人”求职被拒,女孩获赔一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294
导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对小闫的区别对待属于直接就业歧视,剥夺了她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就业机会,对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构成侵害,使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会在不同…

人民网杭州11月27日电 (郭扬)女孩求职被拒,拒绝理由竟因为是“河南人”?26日上,备受关注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原告闫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元,公证维权费1000元,口头赔礼道歉,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被告赔礼道歉。

23岁的小闫是河南人,大学毕业后,她在老家河南工作了两年,2019年来到杭州发展。

7月3日,小闫向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一天后,小闫得到该公司回复。称她不适合上述两个岗位,不适合原因一栏竟然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

“应聘被拒可以接受,但理由却是因为自己的出生地,这让人无法接受!”小闫认为,该公司歧视地域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格权,便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杭州互联网法院供图

庭上,原告诉称,被告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口头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否认了侵害原告小闫平等就业权及地域歧视的行为。被告辩称,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其次,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地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也只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原告籍贯的备注,不等同于就是歧视;同时,公司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赔偿60000元明显过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本案原告诉请的法律关系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浙江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二、若侵权行为成立,被告浙江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对小闫的区别对待属于直接就业歧视,剥夺了她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就业机会,对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构成侵害,使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求职者精神造成损害。

经过40分钟的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浙江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虽因原告闫某某作为河南人遭受就业地域歧视而引发,但本案争议的本质系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不合理区别对待。

一方面,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人的特征几乎是无限的,今天闫某某因“河南人”的地域标签受到歧视,明天其他劳动者也可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容貌、方言、血型、甚至是姓氏、星座等等形形色色、举不胜举的事由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前述特征中只有极少数特征与工作及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相关,故对于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应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对遭受侵害的权利依法给予及时、适当救济,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自主用人权应当受到尊重,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的决定性、基础性作用不容否定,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就业意味着职业作为一种资源或财富的分配,有分配就会产生竞争,进而不可避免会产生差别,竞争促进发展,并非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歧视,但对资源的分配应符合正义标准——相同者予以相同处理,不同者予以区别对待。歧视的本质不是差别,而是不正当的差别对待,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有必要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引导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

我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凭自身能力、不懈奋斗就能实现人生价值的社会,这不仅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更需要在每一个劳动者心中培育相互尊重、宽容、多元的社会文化。

杭州是一座开放、包容、创新、活力的城市,我们希望用法治的力量维护这种积极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秩序,使所有的资源在此自由、有序地流动、汇聚,并迸发出无限的活力,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普惠广大市民,真正让杭州成为创业者的沃土、劳动者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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