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3日,河南信阳的孙女士在小区门口阻拦了与男童相撞后试图离开的同小区老人郭某,两人发生争执。在郭某不断辱骂孙女士后,孙女士选择报警,5分钟后郭某倒地死亡。60天后的11月21日,孙女士收到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与孙女士一起作为被告的还有小区的物业公司——河南省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死者家属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02647.54元。
死者郭某家属索赔40万没有任何道理,孙女士完全可以拒赔。
首先,郭某是有过错的,其过错有三:
1、郭某撞人
郭某在小区内骑车将男童撞伤,他是有一定责任的。
2、郭某逃逸
郭某撞人后应当及时处理事故,不应当逃跑。
3、郭某骂人
郭某被孙女士阻拦后,又开口骂人,这是蛮不讲理的表现。
其次,孙女士的做法正确,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郭某人驾车将男童撞伤后逃走,孙女士进行阻拦,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当郭某人又开口骂人的时候,孙女士并没有还口,而是采取报警的方式。
孙女士这一系列的做法都是正确的,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郭某人的猝死是由于郭某人身体原因造成的,其身体有病,这是内因;而又自己犯错误情绪激动,这是外因。
无论内因和外因,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别人是无关的。所以其家属要求孙女士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要求小区物业进行赔偿,那就看小区物业在管理上有没有责任了。
当然孙女士作为当事人,也可以在人道主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偿,安慰一下家属也是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