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义务是法定义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1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200
导读

--即使信托文件中约定了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现实中的信托合同大多照抄法律中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定),这也不会把受托人的法定义务转换成约定义务,受托人违反该义务并非简单的违约。 --即使信托文件中排除受托…

(charity)

把英文“fiduciary duty”翻译成“信义义务”而非直接译为“信托义务”,个人以为是有道理的。凡是一方依赖另外一方,被依赖的一方对前者的事务有裁量权,被依赖的一方的义务不能被完全约定,需要靠法律对这种义务的框架进行规定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信义关系,这种信义关系至少体现在代理法(以及行纪、居间关系)、合伙法、公司法、信托法、基金法、医患关系法等。信托关系只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关系而已。不能把信义关系等同于信托关系。

笔者虽然认为需要在我国扩张信义法理的适用,但是也不赞成把信义关系都理解为信托。信托法是有其比较确定的边界的。

在资管领域,投顾和管理人有严格的信义义务,而对broker等是否适用信义义务,在美国并不确定,一般会区分broker是否存在裁量权。

信义义务是法定义务。

信义义务的特殊性在于,虽然大多根据约定产生,但是其本质是法定义务。

--受托人(笼统的称呼fiduciary)的义务当然包括约定义务。但是基于信义关系的上述特点,受托人的行为范围(义务边界)很难靠当事人在合同中完全约定,所以,为了避免受托人裁量权滥用,法律规定了信义义务限制之。

--即使在信托文件中没有约定受托人有信义义务(如忠实义务),这种义务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受托人没有“违约”,但可能违反信义义务。

--即使信托文件中约定了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现实中的信托合同大多照抄法律中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定),这也不会把受托人的法定义务转换成约定义务,受托人违反该义务并非简单的违约。

--即使信托文件中排除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这种排除也是无效的。信义义务特别是尽职管理义务可以通过约定减轻,但是无法排除。信义义务存在不可约定排除之核。

--信义义务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界定甚至限制,当事人的约定在和法定义务的互动中界定其边界。

信义义务在不同的信义关系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代理人的信义义务和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就有很大程度的不同。

例如,一般认为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要比公司法中的董监高的信义义务更为严格一些。

4.

在资管等领域,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和普通的信托(民事或家族信托)中的信义义务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资管等领域,受托人为了金融创新和交易的确定性(这非常重要),有冲动进行更复杂的契约安排,特别是这种安排经过了委托人=受益人的知情同意之后,很多时候法院和监管机构可能会尊重这种契约的安排而不愿意干涉。但是这也并不会改变资管领域内信义义务的法定性本质。其区别也仅仅在于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的区分、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的区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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